当事人信息
原告:曲靖圣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速小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26885902204 地址:曲靖市 委托代理人:刘学玉,云南东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想,男,****年**月**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靖圣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9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曲靖圣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曲靖圣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 周 坤 人民陪审员 :李清华 人民陪审员 :刘惠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侯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