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执行人:刘大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黄乐与刘大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工商登记、证券、网络银行等信息,并向被执行人户籍地(住所地)基层组织进行了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4,484.36元可供执行,本院已裁定予以冻结、划拨并全部支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与临控措施。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目前尚余执行标的49,315.64元及执行费707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 丹
审判员 高 凌
审判员 彭绍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