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丁月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扈学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月华与被执行人扈学金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扈学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2,323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 锐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延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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