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清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告:李春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告:牛建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朱清荣与被告李春山、牛建华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诉讼中,原告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清荣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清荣撤回对被告李春山、牛建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朱清荣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