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华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银水路原胶背地毯厂。 法定代表人:夏宗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阿勒泰地区金华保安押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河西路1号区102。 法定代表人:曹玲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瑜,新疆欧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新疆华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阿勒泰地区金华保安押运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明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20)新4301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新疆华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阿勒泰地区金华保安押运有限公司2016年8月23日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新疆华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阿勒泰地区金华保安押运有限公司2016年8月23日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房屋备案,将房屋备案登记返还至新疆华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 二、解除阿勒泰市人民法院以(2021)新4301执402号执行裁定书对新疆华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将军城三期房产的查封。 三、解除阿勒泰市人民法院以(2020)新4301财保49号民事裁定书、(2020)新4301执保10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新疆华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将军城三期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郑利
裁判日期
二Ο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凯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