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欧仁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被申请人金秀尚晟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头排镇桂柳东路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24MA5L5Q6E6L。
法定代表人:欧夏丽,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欧仁江与金秀尚晟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欧仁江与被执行人金秀尚晟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组织下协商并达成了长期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金秀尚晟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分五期向申请执行人欧仁江支付案款536523.00元,第一期于2021年5月28日支付116523.00元;第二期于2021年9月15日支付100000.00元,第三期于2021年11月15日支付100000.00元,第四期于2022年3月15日支付100000.00元;第五期于2022年5月15日支付120000.00元,被执行人金秀尚晟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有任何一笔债务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欧仁江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欧仁江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经审查,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且并无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桂1324执33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