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林志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廉江市。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林志强罚金一案,本院(2018)粤0823刑初37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缴交罚金4000元,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金融、工商、国土房屋等相关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0)粤0823执3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唐权学 审判员  陆春远 审判员  程浩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晓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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