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林志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廉江市。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林志强罚金一案,本院(2018)粤0823刑初37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缴交罚金4000元,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金融、工商、国土房屋等相关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0)粤0823执3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唐权学 审判员 陆春远 审判员 程浩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晓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