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正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被执行人:诚成众赢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张西川,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诚成高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曹清伟。
审理经过本院在执行胡正彬与诚成众赢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深圳诚成高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我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审 判 长 韩 玲
审 判 员 张瀚文
审 判 员 曹彦青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张 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