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深圳润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孔令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鑫,深圳润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 法定代表人:刘洋。 被执行人:云南新都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法定代表人:吕国平。 被执行人:石屏县新都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 法定代表人:吕国平。 被执行人:昆明金锦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法定代表人:吕国文。 被执行人:呈贡新都昌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法定代表人:吕国平。 被执行人:云南臻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法定代表人:曹敏。 被执行人:吕国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深圳润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新都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屏县新都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金锦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呈贡新都昌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云南臻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吕国平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的异议申请,将申请执行人由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润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申请变更的事实和理由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与深圳润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润道)于2015年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编号:20132020040XXXXX),债权转让协议标的为中融信托在该债权转让协议附件1《债权资产清单》项下所持有的债权即其附属担保权益,即中融信托把其对被执行人享有的所有债权及担保权利转让给深圳润道。上述债权转让均经过了合法转让程序,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请求本院依法将(2015)云高执字第29号案件的申请人执行人变更为深圳润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议件一份;2、深圳润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议件一份;3、深圳润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法定代表人孔令鑫为本案代理人的委托书原件一份,孔令鑫身份证复议件一份;4、《债权转让协议》(编号:20132020040XXXXX)复印件一份;5、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确认函原件一份;6、(2015)云高执字第29-3号、(2015)云高执字第29-5号裁定复印件各一份。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5)云高执字第29号执行案件于2020年11月25日以(2015)云高执字第29-8号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深圳润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债权转让确认函,书面认可深圳润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该取得债权。综上,第三人深圳润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的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变更深圳润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5)云高执字第29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广川 审判员 杨寿喜 审判员 冯 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