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腾达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时集镇工业集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10782248726。

法定代表人:杜江,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亚南,江苏利尚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虎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被告:张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未到庭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长军,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富平县广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城关街道办东华化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8MA6Y2YNU4F。

法定代表人:谢增旺。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腾达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虎子、张雷,第三人富平县广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腾达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腾达矿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江苏腾达矿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8元,减半收取529元,保全费523元,由原告江苏腾达矿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郎恩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刘娇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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