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大道27号财富汇金金融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19441821X1。 法定代表人:蒋丹,董事长。 被执行人:颜柳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审理经过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颜柳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湛江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的(2020)湛仲字第2266号裁决书,颜柳玲应偿还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879.7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详见裁决书),支付律师费300元,负担仲裁费7700元。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国税、地税、工商登记、车辆、不动产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同时通过传统查询被执行人的理财产品、收益型保险、公积金情况,并到被执行人所在社区作了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经约谈,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韦飞宇 审 判 员 陶世聪 审 判 员 银邵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通福 书 记 员 张志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