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女,回族,生于****年**月**日,农民,文盲,住康乐县。

被告高某,男,回族,生于****年**月**日,农民,不识字住康乐县八丹乡芦子沟村上马家山庄*号。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马某因慎重考虑于20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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