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女,回族,生于****年**月**日,农民,文盲,住康乐县。
被告高某,男,回族,生于****年**月**日,农民,不识字住康乐县八丹乡芦子沟村上马家山庄*号。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马某因慎重考虑于20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