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文宝,男,****年**月**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中宁县。 被告:黄金有,男,****年**月**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西吉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文宝与被告黄金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文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金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文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5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10日,原告在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区恒大名都中铁建设项目工地上,由被告承包中铁建设的几台塔吊,原告为塔吊司机并开其中一台。2020年10月15日工程结束后,清算工资时,因被告未拿到工程款,被告与原告系朋友关系,就做了口头协议,答应于2020年12月底一次性结清所有工资。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都未支付,多次索要无果后,直到2021年1月16日,被告向原告在微信上打欠条一张。由于2021年1月3日河北石家庄有新冠疫情,原告当时在河北保定市××区工地做工,因疫情防控原因,被告与原告不能当面写此欠条,就以微信代写。期间多次向被告索要工资,被告答应于2021年6月10日先支付工资10000元,结果到期还是未支付。原告又因身体患病不能从事体力劳动,家庭困难,无奈向贵院提出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黄金有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月16日,被告在微信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欠到马文宝塔吊司机工资共计:54000,大写(五万肆仟元整),承诺于2021年1月1日偿还所有欠款,由于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当面写此欠条,故以微信代写,此欠条真实有效,起法律效益,工作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区恒大名都中铁建设。欠款人:黄金有2021年1月16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遂于2021年7月7日起诉来院,提出前述诉求。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及原告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也未提出抗辩理由,应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告在微信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可以证明原、被告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原告报酬,现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工资540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黄金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马文宝工资5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被告黄金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袁学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巨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