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利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山县。 被告:何新,女,****年**月**日出生,锡伯族,农民,住辽宁北镇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兰英,辽宁恒超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利利与被告何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利利、被告何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兰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利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各类财物折合人民币11,190元;2.请求被告承担起诉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通过手机聊天原告得知被告正处单身,由于原告亦单身,所以彼此间很快互生好感。通过手机聊天,原告逐渐感觉出被告似乎有与原告确立恋爱关系的朦胧感。
被告辩称
2019年8月I9日,被告提出让原告给其买一部华为手机,原告欣然接受。过一段时间后,于9月18日被告声称手机丢了,希望原告再给其买一部,原告也丝毫没有推迟。 自原告从网上认识被告开始,原告除了知道被告是单身外,其他的一无所知,被告也从未向原告主动透露过什么。原告通过和被告长时间的手机聊天和对其的侧面观察发现,被告除了整日不分昼夜的痴迷于手机上网聊天和想方设法找理由向原告要钱外,其他的简直一无是处,根本不是原告理想中的恋人。基于此,原告提出与被告结束网恋关系,同时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在其身上的所有花费。对于原告的要求被告虽然认同,但被告表示暂时没钱返给原告。 据原告统计,在与被告网恋期间,被告占有原告各类包括银行转账,手机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己有11190余元。 综上所诉,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何新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1.原告所述的起诉状中,与被告是网恋不符,是通过微信认识,建立恋爱关系,并不是原告所说的网恋,被告经常去原告的父母家串门,原告所说的网恋不适合;2.关于原告所述,原告诉被告返还原物的理由是给买过手机和转账的方式给付被告,被告承认属实,并不是被告向原告索要,是原告主动给付原告的,因为他们之间是恋爱的关系,同时,在原告给被告赠送财物期间,被告也曾给原告赠送财物,所以说两人之间在交往过程中,赠送财物是相互的,通过以上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物,不符合现实,也不符合情理,被告没有返还的义务,因为原告给被告的财物都是原告主动赠予的行为,因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财物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后成为微信好友,见面几次,成为恋爱关系。在恋爱关系存续过程中,原告通过微信以给被告发红包、转账的形式赠与被告钱财若干。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原告在与被告恋爱期间,主动交付金钱的行为,系原告自愿赠与财产且已转移权利。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财物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利利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利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