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得荣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珠,男,****年**月**日出生,某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得荣县,住四川省得荣县。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得荣县看守所。

四川省得荣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得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珠等人犯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一案,于2021年2月28日作出(2020)川3338刑初7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来奶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四个月;二、被告人泽仁尼玛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四个月;三、被告人扎西泽仁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四个月;四、被告人翁堆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五、被告人扎西我木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被告人布鲁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七、被告人松特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八、被告人日青彭措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九、被告人比泽仁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十、被告人泽仁邓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一、被告人次春降措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十二、被告人邓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十三、被告人月灯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十四、被告人忠称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十五、被告人格绒曲批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十六、被告人罗绒西绕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十七、被告人罗布泽仁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十八、被告人扎西彭措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十九、被告人罗布次仁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二十、被告人泽仁彭错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二十一、对被告人来奶的违法所得84400元、对被告人扎西泽仁、泽仁尼玛的违法所得120000元、对被告人来奶、松特的违法所得22000元、对被告人翁堆的违法所得108000元、对被告人扎西我木的违法所得246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二十二、扣押在四川省得荣县某某单位的小口径运动步枪8支、改装半自动步枪7支、军用半自动步枪1支、军用子弹248发,依法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珠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四川省得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3338刑初7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珠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邓珠撤回上诉。

四川省得荣县人民法院(2020)川3338刑初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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