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2楼、301房、302房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Y。

负责人:李俊涛,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孟硕群,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苗璐然,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张某辉,男,1987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8。

被申请人:张某娟,女,1984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房。公民身份号码:440××××××××××××××2。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91210.63元的财产或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91210.63元。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已提供担保。广州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张某辉、张某娟的银行存款91210.63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932.11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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