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昌富,男,****年**月**日出生,侗族,粮农,住新晃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慧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粮农,住芷江侗族自治县,系原告吴昌富之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吴昌华,男,****年**月**日出生,侗族,粮农,住新晃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易海,湖南舞水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吴昌富与被告吴昌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吴昌富于2021年9月16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昌富自愿撤回对被告吴昌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昌富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吴昌富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申 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小海 书 记 员  宋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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