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阮利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执行人:李金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阮利民与被执行人李金盛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阮利民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豫1328民初20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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