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许文秀,无固定职业。

审理经过

关于许文秀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罚金一案,因许文秀未缴纳罚金,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许文秀在黑龙江省鸡西市无房产、工商登记信息,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证券及大额银行存款。现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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