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戴建国,地址株洲市荷塘区。
被执行人凌向阳,地址株洲市荷塘区。
被执行人凌艳军,地址株洲市荷塘区。
被执行人汤来,地址株洲市荷塘区。
审理经过
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戴建国、凌向阳、凌艳军、汤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的(2019)湘0202民初100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戴建国、凌向阳、凌艳军、汤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戴建国、凌向阳、凌艳军、汤来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戴建国、凌向阳、凌艳军、汤来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