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某某,男,汉族,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县先锋乡。 被告:杜某某,男,汉族,住所地甘肃省夏河县唐尕昂乡。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男,汉族,住所地甘肃省夏河县唐尕昂乡。系被告杜某某兄弟。
审理经过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庭前调解,原告韩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杜某某均到庭参加了庭前调解。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还清借款10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份,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用于周转,并言明2019年6月份还清。因之前合伙做生意相熟,原告同意了被告的请求,通过微信、银行转账将100000元分期转到了被告账户。被告未能如期偿还借款,在原告的再三追要后,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借款。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由被告杜某某向原告韩某某还清借款共计80000元,于2021年5月1日之前一次性还清。其他无争议。
本院查明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被告杜某某承担。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娄国庆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杜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