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洛阳申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459号数码大厦805室。

法定代表人:宋佩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峥,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利治,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沁阳市申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城市花园19号楼1单元3层西户302号。

法定代表人:王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华夏幸福产业新城(孝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祝站镇新二场村。

法定代表人:陈怀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雄楚大街42号。

法定代表人:胡丹,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斯普伦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花楼街片世纪江尚中心办公楼22层2号房。

法定代表人:徐玉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鹏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交通大道425号。

法定代表人:戈林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易县泰昌利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御景蓝湾小区底商。

法定代表人:鲁炳琛,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洛阳申佩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沁阳市申宏商贸有限公司、华夏幸福产业新城(孝感)有限公司、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斯普伦迪商贸有限公司、湖北鹏阳商贸有限公司、易县泰昌利晟商贸有限公司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他原因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洛阳申佩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44元,保全费3064元,合计7508元,由原告洛阳申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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