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喜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源市西安区和宁街918、924号山语城一期门市。

负责人:侯东升,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喜明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大地保险公司的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喜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喜明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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