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杨健,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建平县。 被保全人:曲海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杨健与被保全人曲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杨健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曲海军所有的存放在建平县50只羊,保全价值6万元;变压器一台及线路,保全价值5万元。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曲海军所有的位于建平县房申沟的房屋一处,保全价值5万元。上述申请保全财产价值16万元。担保人朱某以其所有的辽N×××××福克斯牌小型轿车一辆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曲海军所有的存放在建平县的羊50只;查封期间不得出售、转移、隐匿、变卖、转让、抵押,如需出售,须向本院书面申请并同意后保留相应价款,否则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查封被申请人曲海军所有的存放在建平县变压器一台及线路。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出售、变卖、转让、隐匿、损毁、抵押,否则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查封被申请人曲海军所有的位于建平县房申沟的房屋一处。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出售、变卖、转让、隐匿、损毁、抵押,否则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查封担保人朱广明辽N×××××福克斯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出售、变卖、转让、隐匿、损毁、抵押,否则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第一、二、四项的财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上述第三项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本裁定失去法律效力,如申请延长期限,必须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手续。逾期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申请保全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井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靳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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