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聂旭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执行人:胡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赫章县人,现住毕节市七星关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生效的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刑初90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胡勇、聂旭峰等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缴罚金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聂宗贵已经缴纳了罚金,但被执行人胡勇、聂旭峰未缴纳同时被执行人胡勇银行存款已被本院扣划,但不足支付全部罚金,被执行人聂旭峰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购买记录,属暂无合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0502执2216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延华 审判员 高 媛 审判员 刘维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