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深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芳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飞,男****年**月**日出生,黎族,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深财因与被上诉人高芳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琼9027民初1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深财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深财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何深财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何深财负担,退还上诉人何深财4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