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华晓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强,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荣,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李进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华晓倩与被执行人李进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83民初32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华晓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李进军向申请执行人华晓倩支付货款126081元,违约金5000元,合计13108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李进军发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进军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冻结被执行人一个银行账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3月30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40000元。截至2021年3月30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40000元。
综上,申请执行人华晓倩与被执行人李进军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浙0483执382号案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