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郝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告:原建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隆尧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郝昕与被告原建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欲通过其他方式解决该纠纷自愿撤诉为由,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昕撤回起诉。
简易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郝昕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