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贾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告: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告:郭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审理经过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刘某某、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贾某某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原告贾某某在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由原告贾某某承担25元,其余诉讼费2815元退回原告贾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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