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外人:蔡利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
申请执行人:黄冬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娄底市。
被执行人:邱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娄底市。
被执行人:邱良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黄冬初与邱陶、邱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蔡利珊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蔡利珊称,涟源市人民法院(2020)湘1382执6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扣押拍卖的湘***小车,虽登记在邱陶名下,但系案外人与邱陶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协议中确认归案外人所有,请求终止执行并解除扣押。
申请执行人黄冬初称,被扣押汽车登记在邱陶名下,并且是在被执行人邱陶手中扣押。因此,请求法院驳回案外人的执行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在执行黄冬初与邱陶、邱良平民间借贷一案中,本院以(2020)湘1382执6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扣押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邱陶名下的湘***阿尔法小车一台,案外人蔡利珊与邱陶于1994年结婚,后于2018年在民政部门自愿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后所购置的所有动产、不动产均归女方蔡利珊所有,离婚前所有债务由男方邱陶承担,在扣押该车时,开车人许某凤称自己是邱陶的司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扣押的湘***阿尔法汽车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虽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归案外人蔡利珊所有,但案外人蔡利珊没有实际掌控汽车,而且由邱陶占用使用,故汽车仍归邱陶所有,本院不支持案外人蔡利珊的执行异议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案外人蔡利珊的执行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