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明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执行人:温杰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明远与温杰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50000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黑执监133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到我院继续执行,我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情况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温杰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被执行人温杰奎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21年3月4日到哈尔滨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档案中心调查,经反馈,未发现任何财产。

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到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调查,经反馈,未发现任何财产。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划拨被执行人温杰奎存款101192.08元,本院收取执行费1417.88元后,将99774.2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李明远。

本院先后十二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温杰奎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民政、网络银行、税务、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综上所述,本案共执行到位99774.2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1417.8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温杰奎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李明远,申请执行人李明远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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