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肃天地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育凯,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苏海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甘肃亿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马清雄,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甘肃天地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与被告甘肃亿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一案,广河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被告亿万嘉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争议的调解协议书涉及金额为1350万元,而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一审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故该案应由临夏中院管辖。广河县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亿万嘉公司提出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以(2017)甘2924民初1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告甘肃亿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移送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广河县人民法院于4月18日将该案移送至我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实际上是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原告一直坚持其提出的诉讼请求仅是确认该协议无效,应按非财产性案件确定级别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河县人民法院(2017)甘2924民初143号民事裁定; 二、该案由广河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东麟 审 判 员 袁 胜 代理审判员 马红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周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