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奇龙,男,1982年出生,汉族,现居住阳泉市。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阳泉支公司。

负责人:常荣和,经理。

被告:胡广亮,男,1998年出生,汉族,现居住平遥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吴奇龙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阳泉支公司、胡广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诉称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各种损失28975.2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奇龙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阳泉支公司、胡广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阳泉支公司主体错误,故应当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吴奇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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