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洪涛,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朝阳路社区铁匠湾巷*号国税花苑小区*栋*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420300196912111259。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洪涛受贿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0381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罚金刑未履行,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刑事庭移送执行,我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要求被执行人王洪涛缴纳罚金500000元。

执行过程中,1.我院向被执行人王洪涛送达了强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王洪涛缴纳罚金500000元。被执行人王洪涛其家属在规定的期限内已履行5万元,剩余款项承诺分期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不动产查询被执行人王洪涛名下的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王洪涛在银行有少量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现对被执行人王洪涛的房产已查封,但暂时无法处置。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王洪涛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王洪涛在银行有少量存款,已冻结,其家属承诺分期履行。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已查封,暂时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鄂0381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中王洪涛缴纳罚金50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王洪涛有继续履行罚金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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