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耿占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鹤岗市隆源经贸有限公司煤矿采煤工人,现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艳伟(系耿占才之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鹤岗金皓矿业有限公司采煤工人,现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东,鹤岗市向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金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199号。

负责人:金英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平,黑龙江晟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耿占才与被告张金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郊县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占才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艳伟、张勤东,被告张金宝、被告人民财险郊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耿占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财险郊县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误工费、医疗费等暂定50000元,不足部分由张金宝负责赔偿。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22日5时5分许,张金宝驾驶黑F×××××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鹤岗市南山区南山路南岗路与通矿街交叉路口处,遇有由西向东行走横过道路的行人耿占才,将其撞倒受伤。耿占才于当日到鹤岗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74天,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等病。耿占才因病情需要,先后两次到鹤岗市专科医院住院治疗,并诊断为器质性人格障碍。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金宝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耿占才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19年,耿占才就相关损失提起诉讼,因诉讼过程中的鉴定意见认为,耿占才自2018年10月22日交通事故头部受伤后,精神疾病需由一人大部分护理依赖(住院治疗期间除外,住院期间护理由所住医院根据病情需要决定),期限暂定由自受伤之日起至本次鉴定之日止,今后护理依赖根据疾病情况另行决定。法院对此前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已经审理并赔偿完毕。但是耿占才的病情不仅没有恢复而且日益严重,2020年11月1日,再次到鹤岗市专科医院住院治疗未见明显好转无奈出院。据耿占才目前病情发展状况,需终生护理和治疗,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金宝系汝强礼雇佣的司机,肇事车辆为汝强礼所有,此前作出的判决亦认定由汝强礼承担赔偿责任。人民财险郊县公司表示该公司的权利义务已经合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承受,提出应由其作为本案被告的意见。综上,本案二被告的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耿占才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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