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罪犯霍旺减刑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2021)晋03刑更145号刑事裁定书。现因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17)晋03刑初106号之1刑事裁定书,对该犯的刑期予以补正,特此补充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原裁定书第一页第九行“(刑期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2023年5月14”
现更正为“(刑期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2023年5月15”
2、原裁定书第二页第十二行“刑期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2022年9月14”;
现更正为“刑期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2022年9月15”。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秀明
审 判 员 张爱国
审 判 员 江彦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