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桥军,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邓丽娟,女性,****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桥军与邓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无工商登记,无车辆登记,未购买证券,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经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