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邯郸市腾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曲周县美食街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霍永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晓坤,该公司员工。
被告:黄书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曲周县。
审理经过
邯郸市腾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书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原告邯郸市腾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邯郸市腾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邯郸市腾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