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鞍山雨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千山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生,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长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鞍山市立山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鞍山雨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长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303民初1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针对本案,一审法院存在以下程序问题:
一、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已向一审法院书面告知包括鞍山雨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内的78家公司经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进入合并重整程序,王长安的债权在重整程序中能否受偿,以及受偿数额存在不确定因素,本案应否中止审理?
二、因鞍山雨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进入合并重整程序,其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三、因鞍山雨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进入合并重整程序,原一审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303民初17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鞍山雨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