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德州天衢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小光,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德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张杰,局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德州市德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山东广兴大胡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送达的《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以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为由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经审查异议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异议人德州天衢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曹富新 人民陪审员 李玉玲 人民陪审员 孙红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