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佟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葫芦岛市。
委托代理人陈某(原告儿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葫芦岛市。
被执行人周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佟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某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辽1403民初2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我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后,需要长期履行。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辽1403民初2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