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秀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色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馥铭,四川民苑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133201721630180。
委托诉讼代理人:格召绒布,四川省色达县法律援助中心,执业证号15133201980120450。
被告:色达县粮食购销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3337798461997,住所地四川省色达县。
法定代表人:田兵,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林秀英与被告色达县粮食购销公司辞退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林秀英因不服四川省色达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色劳人仲案(2021)03号仲裁裁决书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了诉讼,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受理,案号为(2021)川3333民初96号。另查明,被告色达县粮食购销公司也不服色劳人仲案(2021)03号仲裁裁决书,并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了诉讼,本院经审查予以受理,案号为(2021)川3333民初89号。综上,本案被告先于本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故本案应并入起诉在前的原告色达县粮食购销公司诉被告林秀英劳动争议一案合并审理。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并入本院(2021)川3333民初89号案件审理。审判人员 审判长 罗 丁
审判员 杨 鑫
审判员 柯 云 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达瓦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