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淑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兴县,现住湖南省永兴县。

被告:王文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兴县,现住湖南省永兴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淑芬与被告王文光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陈淑芬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淑芬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陈淑芬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淑芬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曹 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丽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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