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牛×,个体工商户,住山西省兴县。
被告(反诉原告):太平洋建设集团吕梁兴洋德云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吕梁市兴县蔚汾镇下李家湾村
法定代表人:赵×,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牛×诉被告(反诉原告)太平洋建设集团吕梁兴洋德云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反诉原告)太平洋建设集团吕梁兴洋德云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牛×提出反诉,本院合并审理,原告刘耀辉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太平洋建设集团吕梁兴洋德云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牛×撤回本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被告太平洋建设集团吕梁兴洋德云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牛×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太平洋建设集团吕梁兴洋德云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牛×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4304元,减半收取2152元,由被告太平洋建设集团吕梁兴洋德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