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兴宁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彩虹南路236号。

法定代表人:吕红伟,行长。

委托代理人:吕海,北京市尚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超卫,北京市尚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梁贵,男,****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广西昭平县。

被执行人: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元帅庙后88-2号195室。

法定代表人:谭建国。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兴宁支行与被执行人梁贵、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曾于2021年5月17日以(2021)桂11执4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6月6日,梁贵履行了1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申请执行,本院已向两被执行人下发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查询寻找其在保险、工商、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等部门的财产。信息反馈,无财产登记信息。在(2021)桂11执41号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梁贵的财产进行了传统调查,对其粤J×××××风神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已查封,无法控制,不能处置。登记在。对被执行人已采取了限制消费等措施。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上述执行款1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已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保险、工商、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等部门的财产状况,均无财产信息记录。在(2021)桂11执41号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采取限制消费等措施,在该案中均已说明并作出了执行裁定。申请执行人此次恢复执行的目的是领取被执行人梁贵的执行款1000元,该款申请执行人亦已领取。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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