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广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自由职业,住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 被告:铜鼓县和顺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棋坪镇上新移民小区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054445830M。 法定代表人:黄国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竑宇,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胡广明(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铜鼓县和顺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黄国华支付胡广明工程工资款共计(¥:70000元)柒万元整,利息(¥:117600元),合计金额(¥:187600元)大写(壹拾捌万柒仟陆佰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的依据为原告作为乙方、被告铜鼓县和顺矿业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的危桥加固和路面整平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故而本案原告在起诉时要求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黄国华个人承担责任,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胡广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荣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洪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