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连盛新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西路盛新园17#。

法定代表人:王坤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华,公司员工。

被告:申洪波。

审理经过

原告大连盛新物业管理中心与被告申洪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称双方需要时间协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连盛新物业管理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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