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饶曼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 被告:蔡雅芸,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丰顺县。 被告:蔡宇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丰顺县。

审理经过

原告饶曼露与被告蔡雅芸、蔡宇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 原、被告双方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本人饶曼露因受公司以及同事委托采购口罩,本人在闲鱼app上认识被告蔡雅芸,并向她购买口罩,从2020年2月12日开始,陆续向蔡雅芸通过微信、支付宝以及银行卡付款购买口罩,合计货款415600元,并陆续收到口罩价值货款225600元,剩余货款190000元,于2020年2月23日开始得知被告蔡雅芸没办法继续正常发货后,与蔡雅芸以及其父亲蔡宇雷协商退款,并于2020年2月25日签订退款协议,协议中协商分4期支付,于2020年3月2日退还80000元,于2020年3月9日退还30000元,于2020年3月16日退还30000元,于2020年3月9日退还30000元,2020年3月24日退还金额40000元。但截止到2020年3月9日为止,本人本应收到120000元的退款,但最后只收到来自被告蔡宇雷通过支付宝转账退款的18000元,至今剩下172000元未退还,基于被告已经违约的基础上,对被告作出起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蔡雅芸以及蔡宇雷立即返还本人已支付的购买口罩的货款(未发货协商退还但未退还部分)合计172000元及利息;二、被告蔡雅芸、蔡宇雷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因合同的履行产生纠纷才诉诸法院,合同是否履行以及怎样履行都存在争议,合同履行地点也是双方实体争议的一部分,在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前,合同履行地实际上无法确定,故本案不应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而应以被告所在地,即被告蔡雅芸、蔡宇雷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两被告住所地均在梅州市丰顺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梅州市丰顺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林乃流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余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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