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覃铭,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忻城县。
被申请人:莫增兰,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忻城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覃铭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莫增兰名下的银行存款最高限额1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覃铭以其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桂G×××××的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莫增兰名下的银行存款最高限额10000元,期限为12个月(自查封之日起)。
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覃铭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莫巧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韦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