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彩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
被执行人:赵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执行人:杜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彩英、张彩英与赵文、杜朋、赵文、杜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查询被执行人在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深泽管理部有财产,其中赵文3500元、杜朋1000元,已划拨至我院账户并由你支取。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6月16日通过总对总查控,其名下并无可其他执行的财产,未有房产、土地登记信息,经查询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沪市A股市场均无登记记录。并对被执行人赵文、杜朋使用限制高消费。
综上所述,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